什么是采购合同的五项约定俗成义务?
更新时间:2023-03-15
张仲豪
豪仕供应链职业技能体系创始人
原美赞臣中国公司供应链总监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硕士
采购双方当事人既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条款。但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的。
这种叫约定俗成的条款。
这里面包括五个。第一,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说供应商遇到了天灾人祸。他不可能再履行这个订单,或者这个订单要延期较长时间,他应该第一时间通知采购方。也就是这个天灾人祸本身并不能怪供应商,但他只要没有及早告知,造成我方的相应损失,他照样属于违约。这个叫通知义务。
第二就是协助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以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比如说,有些采购项目是需要到当地政府注册备案登记,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得同时出现在政府办公现场。如果有一方出于某种原因没有去,造成这个批文拿不下来,这一方就属于违约,因为他没有执行协助的义务。
第三个叫方便义务,是指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方便的义务。比如说供应商为了要执行这个订单,他必须到我们公司现场,到车间去了解具体的情况。如果车间拒绝提供,造成这个项目有问题,供应商不承担责任。是采购违约。
第四叫减损义务。是指由于主观原因而使一方造成损失的。造成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也就是说,有的时候供应商供应的产品质量有问题。
但是我们现场明明是知道这是有问题的,但由于管理上的混乱,照样误用了这些产品。并作为成品来卖给客户,然后客户因为违约,惩戒我们。我们把这个责任是不能完全推卸给供应商的。这个叫做减损义务,因为采购明明知道这个物料有问题,你还在继续用,你是不能进一步追究额外的损失的。
第五个保密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签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与保守的义务,也就是合同里面并没有写保守秘密的这个条款。但是,买卖双方是不能把核心内容告知第三方的。否则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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