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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的解除有哪四种方式?

更新时间:2023-03-09

张仲豪

豪仕供应链职业技能体系创始人

原美赞臣中国公司供应链总监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硕士


这里我先举一个例子。有一家公司的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在这一年的有效期内供应商的原材料大涨。供应商要求采购方涨价,采购没有同意,并告诉供应商必须按原价继续供货采购方继续向供应商下单。供应商以他的原材料大涨,采购方又不同意,所以决定停止供货。那么这就给采购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为他们的销售订单也就不能履行了。所以,采购方就把这个供应商告到法院。那法院就问供应商这个订单是不是在合同期内?你单方要求涨价采购方同没同意供应商回答,同意。法官说,那么好,你就应该继续履行订单,直到合同有效期终止。所以法官最后判供应商败诉,并如数赔偿采购方的高额的赔偿金。
所以采购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成立并生效了是不能随意解除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采购合同可以解除呢?四种情况。
第一种叫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事先在合同里面约定好的。
第二种就是违约解除,也就是对方有明显的违约。另一方是可以单方解除的,也就是解除方式不需要对方同意的。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直接通知对方,或者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这个解除是立刻生效的,但核心要点是对方的违约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
第三个叫协议解除,指当事人双方事后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比如说天灾人祸。
第四个就是法定解除,也就是说这个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来明确规定的,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就自然解除。
所以各位一定要记住采购签订的合同要想解除是要谨慎的,必须要符合上述四种情况的。
各位如果对这个话题感兴趣,请关注我相关的课程,以了解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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